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不同利益群体、专家、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将专项规划、导则草案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