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民政、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水行政、国有资产管理、电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