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七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分送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法制委员会。必要时,法制委员会可以召开审查会议,也可以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联合召开审查会议,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到会说明。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