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分送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法制委员会。
必要时,法制委员会可以召开审查会议,也可以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联合召开审查会议,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到会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