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会十五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三明人大网站、《三明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