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的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