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