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