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第三十一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