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法规草案由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

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