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向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发送立项通知书,明确报送法规草案的时间和拟提请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时间,并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立法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立项申请,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报请主任会议决定;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