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四条有效法规草案的起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涉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涉及职能调整、职责划分、经费预算等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协调形成共识后作出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