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以下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保证标识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以及具体位置;
(二)定期对无障碍设施和标识进行维护和保养;
(三)发现无障碍设施、标识损毁、损坏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四)发现无障碍设施被擅自改变用途或者非法占用的,及时纠正;
(五)对确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六)进行其他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