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服务台均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无障碍厕位;大型公共建筑配备电梯时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升降台,配备楼层语音提示系统。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