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残疾人联合会等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支持、指导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老旧居住区加装和改造坡道、扶手、电梯等设施,推动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