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并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有无障碍需求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服务便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