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华侨历史遗存的保护利用纳入宣传教育、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规划,在确保华侨历史遗存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合理利用华侨历史遗存。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