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的规模、内容、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在不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保护范围内,实行下列保护措施:

(一)不得擅自拆除遗存;

(二)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

(三)遵循不破坏历史风貌原则,在确保结构安全和保留特色构件、装饰的前提下进行维护修缮;

(四)不得刻划、涂污遗存及其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损毁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五)不得擅自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招贴等户外标牌;

(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危害、破坏遗存及其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