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保护责任人有权依法合理使用华侨历史遗存,享有获得指导、帮助、培训等权利。保护责任人应当开展日常巡查、保养和维护,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发现险情或者隐患,立即采取抢救保护措施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华侨历史遗存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