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对跨行政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建立湿地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