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