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