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综合绩效评价内容。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