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加强对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保护、利用、修复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