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与修复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对退化或者受损的泥炭沼泽湿地进行修复,并根据泥炭沼泽湿地的类型、发育状况和退化程度等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逐步恢复泥炭沼泽湿地固碳、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维护泥炭沼泽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原真性和稳定性。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