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五条有效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制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兼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需求。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禁止出售或者购买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