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与修复第三十六条有效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泥炭沼泽湿地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泥炭沼泽湿地的现状、受威胁状况以及保护修复情况等信息,定期对泥炭沼泽湿地进行评估,发布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