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湿地因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等需要修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生态补水、封育、禁牧、限牧、截污、恢复植被、生态移民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湿地修复完成后,有关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