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开展水源涵养区和水源补给区的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退化沼泽和岸线修复等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