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在城市湿地范围内修建河岸生态景观、自然科普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保持河流以及沿岸的自然风貌,保障河道行洪畅通,满足河道安全和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