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