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确定需要跟踪评价的农作物品种,对其安全性、适应性、抗病性等进行跟踪评价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