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应当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和专用容器贮存。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物贮存、运输。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