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建有实验室(化验室)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化验室)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依法处置所属实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实验动物尸(遗)体及其他实验室(化验室)废物。自身无能力处置实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废药剂、废试剂属危险化学品的,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