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动物内脏、尸体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