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作物秸秆还田或者综合利用。禁止将农作物秸秆和竹木草、林木枯枝叶等废弃物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