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其他固体废物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多渠道回收、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便捷利民、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体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