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