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专用分类回收暂存场所,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进行回收、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