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