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