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

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监理和验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