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的投资和运营,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