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持卡人可以持加载交通服务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享受公共图书馆入馆借阅,公共博物馆、科技馆入馆参观等便利服务。

持卡人可以按照规定凭社会保障卡享受旅游景区入园游览等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