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