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商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关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