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商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关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