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未与本单位签订转化协议即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不向本单位提交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资料、数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