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定价协商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