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引导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