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四十条有效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转移职务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在扣除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一)开展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二)保障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三)培养本单位专业的技术转移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